网站公告:
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关于我们

课外读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0/3/21  浏览次数:70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呼和浩特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公安机关告知如下: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课外读物课外读物承担以下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课外读物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课外读物承租人为从疫情高发地区来呼人员的,出租人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六)房屋租赁关系变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发生变化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课外读物

  所有人员出入所在居住小区的,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扫描小区出入二维码进行信息申报。来我市的流动人口,都需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自助登记二维码进行流动人口登记。课外读物

  (一)到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拨打派出所电线小时警局预约等方式进行申报登记。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课外读物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网上申报方式:请识别下方二维码,课外读物进入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自助登记系统(疫情专用),按提示逐项如实填报。